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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指引】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799号令)的系统备案通知,请有关单位抓紧时间备案!

2025-07-18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799号令)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问题一:什么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条例》第二条

问题二:哪些需要备案?

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条例》第七条

问题三:备案时间有何要求?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系统,则需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
(三)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相关单位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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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材料准备(步骤1)

步骤1:用户登录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login),点击系统登录页面下方下载《填报须知》、《平台用户手册》及《线上备案材料模版》。请按照《填报须知》第二条中的提示准备好相关材料,方便后续进行备案操作,具体填写规范详见下方步骤10至步骤13。

二、备案用户注册、登录(步骤2~步骤9)

步骤2:点击“用户登录”按钮,跳转至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的登录、注册页面。

步骤3:如前期注册过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可直接进入用户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后,从步骤9开始下一步操作。

步骤4:如前期未注册,可点击“注册账号”,跳转至用户注册页面。

步骤5:填写经办人身份信息、登录密码、手机号,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勾选注册协议,点击“下一步”,进入实名认证界面。

步骤6:手机扫描左侧蓝色二维码或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公安一网通办APP。

步骤7:打开公安一网通办APP,扫描右侧黑色二维码,完成实名认证后,跳转显示“您已注册成功”,即表示已成功注册。

步骤8:注册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跳转回个人用户登录页面,登录新注册的账号,再次跳转至实名认证页面。

步骤9:再次使用公安一网通APP扫描右侧黑色二维码,完成实名认证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备案登记页面。

三、备案登记信息填写(步骤10~步骤13)

步骤10:填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

步骤11: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选择提供),填写《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授权书》并打印盖章(必须提供),拍照或扫描转为图片格式文件后上传。

注意:文件大小不可超过100KB,否则无法上传!

步骤12:填写系统名称、场所类型、地址、图像采集设备等必填信息(为方便沟通,请在备注信息填写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步骤13:下载《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附件,并按示例填写、上传。确认信息无误后,勾选备案填报须知后点击提交,完成备案。

注意:《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需填写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并以每个摄像机为单位填选类型、详细地址、安装部位、是否能够抓拍图片、是否拍摄到周边的涉密单位选项。填报上传信息表时,需删除表中的填报示例数据。《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中的设备数量应与步骤12中填写的采集设备数量相一致。


·线下备案

如果需要使用线下方式完成备案,也可以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办事窗口办理线下备案。线下备案流程清晰,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完成。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备案信息提交一次即可,请勿重复提交。

2.备案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可在“业务查询”模块查看备案审查进度。

3.备案成功(即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相应的系统备案编号,可通过“备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备案信息。

4.如备案业务审查不通过,需要补充备案材料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查询”模块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将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5.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变更、注销、移交、移交接收、申诉等其他业务,详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互联网用户手册》。

6.青岛安防协会本着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宗旨,可为青岛市各安防企业提供备案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备案中遇到的问题。

青岛安防协会咨询电话:186619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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