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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8
发布:2006/6/28 阅读:1341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03]19号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
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项目目录见附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公安部(印)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 公安 行政事务 审批 改革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540份)
公安部办公厅 2003年3月 25日印发
承办人:王 贲 校对:田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