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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咬死男子凶手难定两家主人各赔一半

2007-10-23

发布:2007/10/23  阅读:231

    儿子被狗咬伤突发狂犬病暴亡,而自家的狗与别人的狗都有“嫌疑”,由于无法确定到底是谁家的狗咬了那致命的一口,法院最终判决两家饲养人共同承担责任,各赔偿一半经济损失。10月18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石宏洲、张玉玲赔偿原告李桂全、周凤明因狗咬伤李江林致死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200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上林县乔贤镇的李桂全、周凤明之子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李桂全、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没什么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后照常生活。 

    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李桂全便带其到贤按街某村医处打针取药,但未见好转。2月8日,李桂全又带李江林到乔贤街某诊所诊治,医生诊断后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才将李江林于当日下午4时急转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县医院即于当日下午4时10分下达《病危通知书》,李桂全只好将李江林带回家中。次日凌晨1时,李江林不治身亡。 

    晚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李桂全和周凤明悲痛不已,夫妻俩认为是石宏洲和张玉玲家的狗咬死了儿子,李桂全的堂弟李灿全也说亲眼看见是石宏洲和周凤明家的狗咬了李江林一口,并愿意出庭作证,据此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证据确凿,便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因李江林之死而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李桂全、周凤明之子李江林被狗咬伤致死,的确对两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理应得到全部赔偿。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尽管看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且李灿全与李桂全、周凤明所指定的狗咬人的地点不一致,故李灿全指认石宏洲、张玉玲家的狗咬伤李江林的证言不符合客观情况,法院不予认定。李桂全、周凤明请求石宏洲、张玉玲全部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全部支持。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所以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承担民事责任。李桂全、周凤明要求石宏洲、张玉玲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责任分担,可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即15000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