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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小孩勒索20万四川假保姆夫妇获重刑

2007-10-23

发布:2007/10/23  阅读:246

    昨日(22日),记者从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获悉,潘学诗和妻子罗显溶于9月28日被判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10年。今年5月,四川营山县潘学诗夫妇,绑架在渝的浙江商人的幼儿,勒索20万元。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不到10天就破获了这起大案。 

    案件回放: 

    假保姆勒索20万 

    5月2日,家住陈家坪的林先生1岁零8个月的婴儿,被刚请来3天的保姆“李贞红”偷走,很快林家收到手机短信,要求准备20万赎小孩。 

    案件发生后,本报立即对此追踪报道,引起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50多人的专案小组。在川、陕等地警方的协助下,我市警方历时9天,行程2.2万公里,跨3省17个县开展了大量的调查摸排工作。 

    5月9日,被绑幼儿在四川隆昌县被成功解救;10日,犯罪嫌疑人潘学诗在西安被抓获;11日早上,犯罪嫌疑人罗显溶在四川蓬安县落网。此案成功告破。 

    6月8日,潘学诗、罗显溶因涉嫌绑架罪被九龙坡区检察院批捕。检察机关于8月14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指控。 

  律师辩解: 

    两人仅涉嫌敲诈勒索 

    记者从主审法官处了解到,九龙坡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人认为,两人经过事先预谋、策划,以绑架儿童为手段,勒索受害人家庭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9条相关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庭审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主要由律师完成。潘学诗的律师称,夫妻二人曾经商量好,不管是否要到赎金,都会将小孩还给其父母。潘学诗落网后,及时主动交待小孩的下落,两人在作案期间也没有对小孩实施虐待行为。 

    辩护人认为,绑架的定义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非法限制行为,而在此案中,两人均未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和胁迫,没有实施绑架手段。 

    罗显溶的辩护人也表示,两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罗显溶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视为从犯。她本人也是初犯,并能主动交代罪行,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主审法院: 共同绑架不分主次 

    在庭审中,潘学诗称,自己是主犯,希望法院对妻子罗显溶从轻处理。九龙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辩护人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因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有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多种方式,但这种胁迫或要挟,必须针对受害者本人。 

    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实质上是利用被绑架人亲人对绑架人安危的担心,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绑架他人并不必然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能够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而此案中,两人绑架的小孩仅1岁零8个月,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反抗能力,认识能力也有限,两人将其抱走,并以其人身安全相要挟,勒索其亲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虽然此案由潘学诗提出想法,准备假身份证、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而罗显溶持假身份证,以“李贞红”的假名应聘保姆,直接实施了绑架行为,两人在本案中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不宜划分主、从犯。  

    一审现场: 

    夫妇俩没提出上诉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绑架罪成立,依法判处潘学诗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显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据了解,两人在作案过程中,曾成功勒索到林家通过银行卡汇去的5000元现金,在落网时,两人已经挥霍了2600元,剩下的2400元被当场收缴,法院还同时判决两人归还受害人家庭2600元。 

    记者昨日(22日)获悉,假保姆夫妇俩没有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