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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岁娃和六岁孩为回讨股权打官司

2007-10-22

发布:2007/10/22  阅读:254

   日前,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一起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案,可其中受让股权的两位股东仅为5、6岁的小女孩。 

    5岁的媛媛和6岁的娇娇出生在一个商人之家,父母均是上海某投资公司的出资人。去年,他们的父母李先生和苏女士离婚。除了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两人还约定,父亲李先生将其持有的30%的股权无偿赠予两个女儿各15%。 

    这家投资公司本有三个股东,李先生,持股30%,苏女士,持股45%,温州某投资公司,持股25%。在离婚协议中,除了李先生的30%股份,双方还约定,温州某投资公司也将其名下的25%股权无偿转让给苏女士11%、两个女儿各7%。 

    去年10月,温州某投资公司同意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转让这25%的股份,转让之后,温州公司将不再是上海公司的股东。可是,直到今年7月,股权转让还没有完成。交涉无果,苏女士及两位女儿(苏女士作为监护人),将温州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配合工商变更登记。 

    庭审中,被告温州某投资公司表示,对于股权转让并无异义,只是因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经常不在公司,所以才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上海某投资公司由三位股东构成,温州某投资公司自愿转让其25%的股份,是经由三方同意的。苏女士作为媛媛和娇娇的监护人,与温州某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合法有效。法院判决,苏女士受让温州公司出让的11%股权后,持有上海某投资公司56%的股权;媛媛和娇娇受让后,各持有上海某投资公司7%的股权。 

    5、6岁小女孩如何管理股权,他们的父母早有考虑。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在女儿满24岁之前,他们的股权中的30%由父亲李先生托管,余下的由母亲苏女士托管。待两女满24岁时,解除托管关系,交由两女自行行使股东权利。在两女未成年前,上海某投资公司的全部经营收益,由苏女士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