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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救“小姐”命丧歌厅家属索赔56万

2007-09-05

发布:2007/9/5  阅读:270

    家属状告歌厅索赔56万 

    年近六旬的李先生与一家宾馆的歌厅打起了官司,理由是儿子小李在歌厅唱歌时,为救一名“小姐”而被人打死了。李先生认为歌厅未尽经营者义务,应赔偿各项损失56万余元。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北京 
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李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6月3日晚9时许,小李与几个朋友到歌厅唱歌。期间,有位朋友向歌厅要了1名服务“小姐”。这名“小姐”还同时服务另一个房间。9点40分左右,这个“小姐”进屋对正在唱歌的小李说,她的一个姐姐在隔壁房间被人打了,让小李过去解救她。小李就和“小姐”一起出去救人。小李出去不久,歌厅保安跑来告诉朋友们说,小李在楼下被打了。朋友们立即赶到楼下,看到小李躺在歌厅一楼大厅的地上,满头是血,凶手已不见踪影。随后小李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6月11日上午死亡。 

    李先生后来了解到,凶手有五人左右。因小李对他们殴打服务“小姐”进行制止,对方恼羞成怒,殴打小李,期间歌厅保安也曾试图劝阻。 

    李先生认为,小李在歌厅“小姐”遭到他人殴打时进行制止,是见义勇为。同时,小李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歌厅进行消费,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歌厅在经营场所出现不法行为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阻止,导致惨案发生,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