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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安防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安防行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规范化发展,助力更高水平平安青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及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结合青岛安防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青岛市安防行业全体从业者(含协会会员单位及自愿加入本公约的非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行业交往中的行为准则,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依据,全体签署单位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公约遵循“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质量为本、创新赋能、责任担当”的原则,倡导从业者坚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推动行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四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和执行机构,负责公约的宣传、推广、监督和落实,建立健全公约执行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协调处理违约纠纷,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通报,推动公约落地见效。
第五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防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安防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安防技术咨询、培训、检测,应急救援、低空安全、数据安全、智慧安防等)的单位,自愿签署本公约,即视为接受本公约的约束,享有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诚信经营自律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政策及行业规范,依法办理工商注册、资质认证等相关手续,做到证照齐全、合法合规经营,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开展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文件。
第七条 坚持诚信为本,坚守商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信息,不提供虚假资质、虚假业绩、虚假检测报告,不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误导客户和消费者,自觉维护行业诚信形象。
第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逃税,不开具虚假发票,规范会费、服务费用收取,严格执行协会会费管理规定,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强制收费、不乱收费,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第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公示企业经营信息、信用状况,积极参与行业信用评价,杜绝失信行为,共同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助力青岛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消费品质”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第十条 坚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信息、项目信息及行业敏感信息,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相关涉密信息,切实履行保密承诺。
第三章 市场竞争自律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和同行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从事以下活动:
(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工程、销售产品,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诽谤同行企业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恶意串标、围标,操纵招投标活动,阻碍公平竞争;
(四)窃取、盗用同行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核心利益;
(五)违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安防工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组织、参与垄断协议,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享技术、资源和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不搞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推动行业协同发展、共赢发展。
第四章 产品与服务质量自律
第十四条 坚守质量底线,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生产、销售的安防产品必须符合质量要求,通过相关检测认证,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十五条 规范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流程,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施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工程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客户售后需求,妥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升安防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助力行业数智化转型,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 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持证上岗(如需),规范从业行为,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生产、施工、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切实保障人员、财产安全。
第五章 社会责任自律
第十九条 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积极参与平安青岛、智慧城市建设,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防宣传、应急处置、公益服务等工作,助力提升社会公共安全防控能力。
第二十条 关注行业发展,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调研、标准制定、评优评先等活动,主动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在生产、施工、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关爱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环境,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公益责任,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主动提供技术、设备、人员支持,彰显行业担当。
第六章 公约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签署本公约的单位,应将公约内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知晓并严格遵守本公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公约执行监督机制,成立自律监督小组(由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协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属实的,自律监督小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公约、表现突出的单位,协会将在协会宣传平台公示,优先推荐参与各级评优评先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单位,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提醒、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限期整改;
(四)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在行业内公示,同时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规的,协助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签署单位对协会的监督、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申诉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可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行业自律规定与本公约不一致的,以本公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秩序,推动青岛市安防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 非会员单位自愿加入本公约的,需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同意后,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