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密码找回
密码修改
绑定手机号
2019-04-13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完善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组织机构设置、职责边界与运行规则,规范议事决策、执行落实与监督制衡机制,保障协会依法依规、民主高效、有序合规运转,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青岛安防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所有组织机构、理事、监事、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及会员,涵盖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任职管理、议事规则、运行协调与监督考核等全环节。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 合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契合协会章程规定。
2. 权责明晰:各机构、岗位权责边界清晰,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
3. 民主自治:坚持会员主体地位,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与监督权。
4. 精简高效:机构设置科学合理,人员配置精干务实,提升工作效能与服务质量。
5. 党建引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入章程要求,党组织融入治理结构,发挥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治理架构
协会建立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执行体系,同步设立监事会作为独立监督机构,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五位一体、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格局。
第二章 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机构定位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行使协会重大事项决策权,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六条 参会资格与代表产生
1. 会员数量150个(含)以下时,召开会员大会;超过150个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比例不低于会员总数1/3,总数不少于50 名,体现行业、区域、规模均衡性。
3.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章程修改、换届、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核心职权
1.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及会费标准;
2. 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与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审议并批准协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重大项目安排;
5. 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等重大事项;
6. 审议通过行规行约、自律准则及其他重大管理制度;
7. 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召开规则
1. 每届任期5年,每届至少召开1次会议,期满前6个月完成换届;
2. 遇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3. 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会长(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章 执行机构: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条 机构定位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组成与任期
1.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1/3,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2. 理事候选人需具备行业代表性、公信力与履职能力,无失信记录及法律法规禁止任职情形。
3.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一条 核心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4. 决定会员吸收、除名及会员资格管理;
5.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6. 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7.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方案;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行规行约与行业自律规则;
9. 领导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监督履职情况;
10.决定名誉职务、顾问人选;
11.法律法规、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规则
1.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遇1/3以上理事、会长(理事长)或监事会提议时,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机构定位
理事人数超过60人时,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组成与任期
1.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1/3,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2. 理事长、副理事长自动为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核心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报告与财务方案;
3. 审核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4. 审议行业标准、自律规范及重要活动方案;
5. 决定日常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可先行决策,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6.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规则
1. 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1/3以上常务理事或会长(理事长)提议时,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章 监督机构: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机构定位
监事会是协会独立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负责人履职,防范廉政风险与合规风险。
第十八条 组成与任期
1. 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2.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监事需具备财务、法律、行业管理等专业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履职。
第十九条 核心职权
1.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2. 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履职,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罢免或处理建议;
3. 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预决算执行,审查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核查大额资金使用合规性;
4. 监督会员管理、选举换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监督意见与整改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7. 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二十条 履职规则
1.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2.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重要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凭证、档案资料等;
3. 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处理。
第五章 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任职条件
1. 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在安防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较高公信力与丰富从业经验;
3.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情形;
6. 理事长与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会长(理事长)职责
1. 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协会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
3.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协议,参与重大对外交往活动;
4.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5. 审定协会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与财务方案;
6. 维护协会形象与权益,协调重大内外关系;
7. 法律法规、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职责
1. 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分管专项业务领域;
2. 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代表协会出席活动、签署文件;
3. 指导分管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4.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提出工作建议;
5.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1. 为协会专职负责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解聘与日常管理;
5. 负责协会文秘、档案、财务、人事、后勤等综合管理;
6. 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7. 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提交相关报告与方案;
8. 处理日常对外联络、会员服务与行业事务;
9. 法律法规、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机构定位
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决策执行、综合管理、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对外联络等职能,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内设部门及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
1. 负责文秘、档案、印章、证照、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2. 负责人事管理、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培训教育、社保办理等;
3. 负责财务收支、会计核算、预决算编制、资产管理、审计对接、票据管理等;
4. 负责后勤保障、办公环境、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网站运营、宣传推广等;
5. 负责党建、工会、团建、廉政建设等党群工作;
6. 统筹协会制度建设,督促各项制度落地执行。
(二)会员服务部
1. 负责会员发展、入会审核、会费收缴、会员档案管理、会员信息更新;
2. 维护会员关系,收集会员诉求,协调会员纠纷,反馈行业共性问题;
3. 组织会员交流、联谊、走访、调研等活动,搭建会员合作平台;
4. 开展会员培训、政策解读、技术交流、经验分享等服务;
5. 负责会员表彰、评优及违规会员处理相关工作。
(三)行业发展部
1. 开展行业调研、统计分析、政策研究,编制行业发展报告,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2.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行规行约,推动标准实施与行业自律;
3. 组织行业展会、论坛、研讨会、技术推介、产品展示等活动;
4. 开展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认证等工作;
5.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对外联络部
1. 对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支持、落实委托事项;
2. 联络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招商引资、项目对接;
3. 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品牌建设、舆情监测与应对;
4. 组织参与行业公益活动、社会责任项目,提升协会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人员管理
1.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执行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
2. 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与服务意识,遵守协会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七章 分支机构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设立原则
根据行业发展与业务需要,协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十九条 设立条件与程序
1. 设立条件:符合协会宗旨与业务范围,有明确业务领域、服务对象与工作计划,有固定负责人与办公场所,有必要经费来源;
2. 设立程序: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审议和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协会决议,执行协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2. 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调研、技术交流、标准制定、学术研讨、人才培养等活动;
3. 制定本专业领域自律规范,维护行业秩序与会员权益;
4. 联系本专业领域会员,收集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
5.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管理规则
1.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接受协会领导与监督;
2. 分支机构不得下设分支机构,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收取费用、设立账户;
3.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收支需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
第八章 议事决策与运行协调
第三十二条 议事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 “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原则,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表决通过,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规。
第三十三条 决策权限划分
1. 重大决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换届选举、终止清算、会费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审定等;
2. 重要决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机构设立、负责人聘任、会员除名、行业标准制定等;
3. 日常决策(会长办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安排、活动组织、会员服务、对外联络、经费支出(限额内)等。
第三十四条 会议制度
1.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1次,临时会议按需召开;
2. 理事会:每年1次,临时会议按需召开;
3. 常务理事会(如有):每半年1次,临时会议按需召开;
4. 监事会:每半年1次;
5. 理事长联席会:每季度1次,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研究日常重要工作;
6. 秘书处例会:每周1次,由秘书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部署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调机制
1.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各机构、部门之间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
2.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涉及跨部门、跨领域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解决方案;
3. 建立督办落实机制:秘书处负责对各项决议、工作部署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反馈落实情况,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九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监督体系
构建监事会监督、会员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监督体系,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制
1. 理事/监事考核:每年1次,考核履职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贡献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任、评优依据;
2. 负责人考核: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会员满意度等;
3. 秘书处部门及人员考核: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合规性等,考核结果与薪酬、评优、晋升挂钩。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定,履职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协会或会员权益的机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职免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2.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规定修订
本规定修订需由秘书处或1/3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生效。
第四十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