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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本协会《章程》,结合青岛本地薪酬水平与安防行业协会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驻会专职工作人员,含秘书长、行政、业务、财务专职在岗人员;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均为兼职,不领取协会工资薪酬,仅按公务情况执行报销程序。
3.薪酬管理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薪酬总额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全部从协会合规收入列支,不得挤占公益、党建专项经费,盈余不得用于分红发薪;
(2)公平激励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与工作实绩挂钩,向业务、党建、评估重点岗位倾斜;
(3)适配本地原则:薪酬标准参考青岛市社会组织工资指导线,兼顾协会经费承受能力;
(4)公开监督原则:薪酬制度、年度薪酬预算、工资发放台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全程监督,按需向会员公示。
4.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调整需再次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章 薪酬构成
1.协会专职人员月度薪酬统一由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专项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年终增设年度绩效奖励。
2.基础工资:依据从业人员学历和工作经验,由理事长联席会确定金额,综合划定,是薪酬固定部分。
3.岗位绩效工资:分为月度基础绩效、季度考核绩效两部分,根据岗位职责、月度工作完成度、季度综合考核得分核算,考核不合格按比例扣减。
4.专项津贴补贴,分类核定标准:
(1)职业资格津贴:持有安防、财务、人力资源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初级/中级/高级分档发放,多证按最高一档计发,不重复叠加;
(2)交通、通讯补贴:用于外勤走访企业、会务联络,按月定额发放;
(3)降温、取暖补贴:按青岛市统一标准分季度发放;
(4)外勤补助:外出参展、企业走访、基层安防公益巡检,按实际出勤天数单次计发。
6. 年度绩效奖励:依据协会年度经费结余、全年工作完成情况、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统一核算,每年12月一次性发放,纳入当年薪酬总额预算。
第三章 岗位分级与薪酬标准
1.协会专职岗位分为三级:
一级岗位:秘书长(协会日常管理总负责人);
二级岗位:业务主管、财务专职(行业服务、财务核算核心岗);
三级岗位:行政内勤、档案管理员、宣传专员(综合辅助岗)。
2.秘书处每年结合经费预算拟定各岗位基础工资、绩效区间,提交党支部前置审议后上报理事会审定,审定后当年不得随意上调。
3.新入职人员实行1-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基础工资按对应岗位标准80%发放,不享受年度绩效奖励,专项津贴按实际出勤减半发放;试用考核合格后执行完整薪酬标准。
4.岗位发生调整、晋升的,自岗位变更次月起调整对应薪酬档次。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规则
1.月度绩效:由秘书长根据当月任务完成、会议筹备、会员服务、档案整理情况打分,满分100分,得分80分及以上全额发放,60-79 分按80%发放,60 分以下仅发放 50%。
2.季度综合考核:结合党建工作落实、行业活动组织、等级评估材料归集、企业走访成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季度绩效、次年薪酬调整依据。
3.年度考核:年末由理事会、监事会联合开展年度履职考核,考核优秀足额发放年度奖励;考核合格发放基础奖励;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4.出现下列情形,当期绩效全额扣减:
(1)无故缺席理事会、党支部重要会议、专项工作部署;
(2)档案、财务、会务资料出现重大疏漏,造成协会评估迎检风险;
(3)工作失误引发会员投诉、行业负面舆情;
(4)违反协会财务、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五章 薪酬发放、财务与台账管理
1.薪酬统一以人民币货币形式按月电子化发放,每月固定日期完成工资转账,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抵扣薪酬。
2.发放流程:
(1)每月末由财务核算当月全部薪酬明细,制作工资清单;
(2)秘书长审核薪酬明细;
(3)大额薪酬变动、年度薪酬总额提交党支部前置把关;
(4)按财务审批流程签字后统一发放,工资清单交由本人核对确认。
3.协会建立完整工资管理台账,台账包含人员姓名、岗位、月度薪酬明细、发放日期、签字记录,工资台账、银行发放凭证至少留存3年,满足民政年检、等级评估、监事会核查要求。
4.专职人员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全部列入协会管理成本,随月度薪酬同步核算。
5. 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全额发放,绩效按当月实际工作量核算。
第六章 兼职、临时人员补助管理
1.兼职理事、监事不按月发放薪酬,仅在参与大型行业展会、跨区域交流、专项调研时,按标准发放单次外勤交通、餐补,无固定月度补助。
2 临时聘用会务、宣传、技术劳务人员,按单次服务签订劳务协议,劳务费单独造册,经审批后一次性发放,不计入专职人员薪酬总额。
3.外部专家、行业讲师开展政策培训、技术交流,发放劳务授课补助,严格执行单次补助上限标准,事前列入活动预算。
第七章 薪酬调整、监督与责任
1.薪酬调整周期为1年,每年第四季度由秘书处结合本年度经费收支、青岛工资指导线、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拟定下一年度薪酬调整方案,经党支部前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2.监督机制:
(1)监事会每年2次监事会均需核查全年薪酬发放台账、预算执行情况,对超标准发放、审批不全等问题下达整改;
(2)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明全年人员薪酬总支出,理事会审议、会员查阅时完整公示;
(3)党支部对薪酬预算、大额奖励、岗位晋升调薪事项履行前置把关职责。
3.违规责任:
(1)未经理事会、支部审议擅自提高薪酬标准、超总额发薪的,相关审批人员承担整改责任,超额发放资金限期退回;
(2)虚报出勤、虚构补助套取薪酬的,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并按协会规章制度追责;
(3)未按规定建立工资台账、凭证缺失的,秘书处限期补齐,纳入年度考核扣分。
第八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和协会与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执行。
2.本制度由协会理事长联席会、秘书处共同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薪酬相关规定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