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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收费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收费行为,保障会员单位及相关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秩序,落实青岛市涉企收费长效监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收费行为,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其他合法合规收费项目,涵盖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流程、收支等相关信息的公示、管理、监督全流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日常执行和维护更新。
第三条 收费公示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全面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所有收费信息真实、完整、清晰,不得隐瞒、误导、遗漏,确保会员及社会公众能够清晰了解收费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协会收费严格恪守“无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不收费、无服务不收费、不强制收费、不违规收费”的底线,严禁违规新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拆分收费项目,杜绝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等不正当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会员经营成本,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第二章 公示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公示范围:协会所有合法合规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费:会员单位按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制度规定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协会为会员及相关单位提供技术培训、资质评审、技术咨询、展会服务、资料汇编、行业调研等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其他收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合法收费项目。
第六条 公示内容:所有收费项目需全面公示以下信息,确保内容完整、明确,符合涉企收费公示要求:
(一)收费项目名称:明确收费项目的具体名称,清晰区分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
(二)收费性质:明确收费属于会费、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类别,标注收费属性;
(三)收费标准:明确具体收费金额、计费单位(如元/年、元/人、元/项),会费按会员等级明确对应标准(会费档次不超过四级),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收费区间或具体标准,市场调节价收费需注明“双方协商确定”相关说明;
(四)收费依据:明确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标注文件名称及文号,确保收费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五)服务内容:详细说明收费对应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明确服务范围,避免模糊不清,确保收费与服务匹配,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六)收费方式:明确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缴费账号及相关要求;
(七)投诉举报方式:公示协会收费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联系人,同时公示青岛市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渠道(如12315平台、民政部门投诉电话),方便会员及社会公众反馈诉求;
(八)其他需公示的信息:收费项目的调整情况、公示期限、协会财务审计情况、会费收支情况等。
第七条 收费信息变更公示: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发生调整时,协会需在调整生效前7个工作日完成公示更新,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生效时间;会费标准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及调整后的标准向全体会员及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示方式与期限
第八条 公示方式:结合协会实际,采用“线上+线下”多渠道公示,确保公示信息便捷可查,符合青岛市民政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线上公示:通过协会官网等官方平台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专栏,集中公示所有收费信息,确保页面清晰、便于查询,同时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会费标准及收费情况,定期更新信息;
(二)线下公示:在协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张贴收费公示内容,确保会员及来访人员直观可见;
(三)其他方式: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业培训、展会等活动中,通过书面材料、口头说明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相关信息;新会员入会时,主动向其提供收费公示资料,履行告知义务。
第九条 公示期限:
(一)常规公示:收费信息一经公示,长期有效,直至收费项目取消、调整或协会终止;
(二)临时公示:临时收费项目(如一次性展会、专项培训等),公示期限自项目启动之日起至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
(三)变更公示:收费信息变更后,新公示内容长期有效,同时保留原公示信息存档,便于追溯核查;
(四)年度公示:协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入情况。
第四章 公示管理与责任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收集、整理收费相关信息,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政策要求;
(二)负责线上、线下公示渠道的维护,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处理公示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公示渠道畅通;
(三)留存公示相关档案资料(如公示截图、张贴照片、书面材料等),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便于政府监管部门核查及会员查询;
(四)主动收集会员及社会公众对收费公示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
(五)配合政府监管部门(民政、市场监管、发改等)的收费检查、公示核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监事会负责对收费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秘书处整改,确保本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若因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或隐瞒收费信息、误导会员及公众,导致会员及相关单位权益受损的,由秘书处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协会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二)若存在违规收费、未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等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处或会员投诉查实的,按照协会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三)若工作人员在收费公示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处理时限,确保会员及社会公众的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会员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协会公示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联系人等渠道,反映收费公示及收费行为相关的问题,投诉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具体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
(一)秘书处接到投诉举报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启动处理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二)一般投诉举报,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复杂投诉举报,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时限需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秘书处需做好记录,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排查问题根源,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规收费、公示不到位等问题,经查实后,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青岛市相关政策及协会发展情况,可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收费公示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考核,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