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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凝聚行业力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若有),会员享有本制度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行业规范。
第三条 会员管理坚持“自愿入会、民主管理、权责对等、规范有序、服务优先”的原则,尊重会员主体地位,维护行业公平公正,推动会员共同发展。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员招募、登记、信息更新、权益落实、纪律监督等,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管理情况。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单位会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从事公共安全防范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安防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安防技术咨询、培训,应急救援、低空安全、数据安全、智慧安防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行业影响力,愿意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员资格条件(若设立):
(一)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
(二)从事公共安全防范相关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行业经验或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三)品行端正,无违法违规记录,恪守行业职业道德;
(四)愿意参与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技术研讨、公益服务等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若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本协会: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或处于停业、注销状态的单位;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或被列入国家、地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四)曾被本协会除名,未满1年的;
(五)其他可能损害协会声誉、影响行业秩序的情形。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入会申请:申请人(单位/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简介(加盖公章);
(二)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三)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材料审核: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议批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正式接纳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登记:申请人被接纳为会员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缴纳当年会费,领取会员证书。会员信息录入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生效:自会员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书之日起,会员资格正式生效,享有本制度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会员);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培训、论坛、沙龙、展会、交流合作等)的权利,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政策解读、技术咨询、资质预审、项目对接、法律咨询、融资对接等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章程提出修改建议,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标准制定、行业调研等活动;
(六)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资质办理等方面的困难;
(七)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八)协会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协会章程及本制度,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形象;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不得拖欠、拒缴;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企业诉求,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配合协会开展行业调研、统计等工作;
(五)维护协会团结和会员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协会、其他会员利益及行业秩序的活动;
(六)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抵制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违规招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积极参与行业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
(八)及时更新会员信息,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九)协会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分类管理:协会根据会员的经营规模、行业影响力、贡献度等,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不同类别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按照协会章程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信息管理:协会建立健全会员档案管理制度,对会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文件、会费缴纳情况、参与活动情况、奖惩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会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会员信息如需变更,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及时报备,协会秘书处及时更新会员档案及管理系统信息。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标准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分为不同档次,同一档次会员会费标准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会费标准;
(二)会费缴纳时间: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内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自入会之日起1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缴纳方式:会员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缴纳会费,协会秘书处开具正式票据;
(四)会费使用:会费专项用于协会开展会员服务、行业活动、内部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及民政部门监督;
(五)会员无故拖欠会费超过6个月的,协会秘书处予以书面催告;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注销会员登记,收回会员证书、牌匾,在协会宣传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会员活动管理:协会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培训、论坛、沙龙、展会、交流互访等活动,会员应积极参与,遵守活动纪律;对多次无故不参与协会重要活动,且未说明理由的,协会秘书处予以提醒,提醒后仍不改进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沟通机制:协会建立常态化会员走访机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带队,秘书处配合,定期走访会员单位,了解会员需求,解决会员困难;每月收集会员诉求,建立诉求台账,实行“跟踪—反馈—闭环”管理,及时向会员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会员退会、除名与资格恢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应提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退会申请,说明退会理由;
(二)协会秘书处收到退会申请后,核实相关情况,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予以注销会员登记;
(三)会员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书、牌匾(单位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四)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不参与协会任何活动,且未向协会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秘书处注销其会员登记,收回会员证书、牌匾,在协会宣传平台公示。
第二十一条 会员除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予以除名,注销会员登记,收回会员证书、牌匾,在协会宣传平台公示,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或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重大安全事故记录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本制度及行业自律公约,从事损害协会、其他会员利益及行业秩序的活动,经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会,骗取会员资格的;
(四)拖欠会费超过9个月,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的;
(五)被列入国家、地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协会规定、损害行业声誉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资格恢复:被除名的会员,自除名之日起满1年,确已改正错误,符合会员资格条件,且自愿重新加入协会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恢复会员资格,重新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七章 会员奖惩
第二十三条 奖励: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在协会宣传平台公示,优先推荐参与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一)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本制度及行业规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在行业内树立良好榜样的;
(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安防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工程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的;
(四)积极参与行业公益事业、应急处置等工作,践行社会责任,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
(五)主动反映行业诉求,为行业发展、政策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六)其他值得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惩戒:会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会员义务、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协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取消其所有会员权利,并追究相应责任(若造成协会或其他会员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青岛市相关政策及协会章程的修订,可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三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会员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