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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法人登记证管理规定

2016-04-18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电子证书,以下统称“登记证书”)的保管、使用、变更、换发、补办、注销及内部管理工作,维护协会法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相关规定,防范证照管理风险,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证书保管、日常使用、借阅复印、信息变更、到期换发、遗失损毁补办、注销回收、档案留存、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事项。协会所有工作人员、涉密经办人、财务及行政管理人员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证书性质

登记证书是本协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法定唯一凭证,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仅限本协会自身合法使用,严禁任何违规处置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责任主体

1.法定代表人:为登记证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证书安全、合规使用、重大审批事项负总责,审批证书对外使用、变更、补办、注销全部重大事项。

2.党支部及秘书处:统筹证书日常综合管理,监督制度执行,核查证书使用合规性,对接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换证、补证、年报等全部政务业务。

3.档案行政专员(专人专管):证书直接管理员,负责证书原件保管、出入登记、借阅台账、复印存档、日常核验、资料归档、上报材料初审,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全程留痕。

4.财务人员:配合证书使用,凭有效登记证书办理银行账户、税务、开票、资质备案等业务,严禁无审批使用证书材料。

第五条 保管原则

实行专人管理、专柜上锁、原件封存、审批使用、全程登记、闭环管控,非经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携带、复印、外借登记证书原件。

 

第三章 证书保管规范

第六条 原件存放

1.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由档案行政专员存入保密文件专柜上锁保管,专柜仅限管理员一人持有钥匙,严禁随意摆放、桌面外露、个人私存、带出办公场所。

2.正本按要求悬挂于协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副本用于日常业务提交材料、备案存档,不对外悬挂。

3.同步做好电子登记证书存档备份,云端加密存储,定期核验电子证照有效性,与纸质证书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 日常保管要求

1.定期检查证书完好情况,防范破损、污损、涂改、褶皱、霉变、遗失;严禁在证书原件上手写标注、裁剪、涂改、撕毁、覆盖印章。

2.管理员工作岗位调整、离职交接时,必须办理证书原件、台账、全部复印件及电子档案完整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不清不予办结离职手续。

3.建立登记证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证书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日期、有效期、保管人、借用、归还、复印、变更、换证、补办全部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四章 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使用范围

登记证书仅限用于本协会合法公务:法人资质证明、业务备案、资质审核、会员服务、政府部门申报、银行税务业务、年报年检、招投标材料、官方合作证明、章程及登记事项相关政务办理等协会自身业务。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严格遵守法规要求,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涂改、伪造、变造、复印篡改登记证书信息;

2.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抵押、质押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严禁用于非本协会业务、第三方企业挂靠、个人私事、违规营利活动;

4.严禁私自提供给外单位、外部人员用于无关事项;

5.严禁超协会章程业务范围、违规违法活动使用证书。

第十条 审批使用流程

1.因公务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扫描件、电子证照的,由使用部门/使用人填写《证照使用申请表》,写明用途、使用份数、使用时限、报送单位,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2.所有复印件统一标注 “仅限 XX 业务使用,他用无效,再次复印无效”水印字样,限定使用范围。

3.证书原件原则上律不外借;确因民政、银行等官方现场核验必须携带原件外出的,须专项审批、专人随行、限时归还,当日返还专柜并登记核销。

4.所有使用、复印、外带记录全部录入管理台账,留存审批单据归档。

 

第五章 变更、换发管理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换证

协会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核准等登记事项变更时,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履行内部理事会审议程序后,30日内向青岛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换领新证书。

1.由秘书处牵头准备全套变更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协会盖章后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2.领取新证书后,第一时间完成新旧证书交接,旧证书正副本全部原件交回民政部门注销收缴,不得私自留存旧证;

3.同步更新管理台账、电子证照、全部内部档案资料,确保新证书信息统一。

第十二条 到期换发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管理员主动核查有效期,由秘书处提前筹备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到期换发新证,旧证依法上交销毁,杜绝证书超期失效、影响协会合法运营。

 

第六章 遗失、损毁补办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登记证书发生遗失、被盗、严重破损、污损无法使用情况,保管人须第一时间上报法定代表人、秘书处,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查明原因、封存剩余证书,杜绝风险扩散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补办流程

1.内部核查情况,形成情况说明,经法定代表人审批;

2.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发布官方遗失作废公告;

3.准备补办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未遗失证书原件、经办人材料等全套资料,上报申请补办;

4.新证书领取完毕后,完善台账登记,旧破损证书原件按要求上交登记机关销毁;

5.全程留存补办全部材料、公告凭证、审批文件归档管理。

 

第七章 注销、终止管理

第十五条 证书回收

本协会若出现解散、注销、合并、终止等情形,严格按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完成清算、内部决议、上报审批全部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将全部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完整交回青岛市民政局统一收缴、注销销毁,不私自留存、销毁、处置证书原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界定

1.因管理员疏于保管、违规存放、私自出借、擅自复印、泄露证书信息导致证书遗失、损毁、被冒用、产生法律风险的,追究直接保管人全部责任。

2.未经审批违规使用、涂改、转借、倒卖证书,违反本规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造成协会名誉损失、行政处罚、经济风险、法律纠纷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内部制度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岗位交接未完成证书及档案交接、台账缺失造成管理混乱的,追究交接双方及监交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遵照青岛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本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