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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06-10-19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协会印章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协会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保管:

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1、公章、法人章办公室负责保管,秘书长是第一责任人。

2、财务专用章,由协会会计负责保管。

3、印章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理事长签批。

2、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或法人章,须经办公室审核,由理事长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公章,须经办公室审核,理事长签发。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办公室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5、禁止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