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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06-04-19

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文件精神和《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会费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1、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3000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1000元;

二、会费的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于交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会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4、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5、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6、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时,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7、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8、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青岛市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协会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