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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2-能力评价标准

2018-09-08

第一条 本标准按照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1-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以下称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以下称能力)设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通过中安协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
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名。
(三)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两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工商、银行、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
(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二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通过中安协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
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名。
(三)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须无犯罪记录;工商、银行、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
(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三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通过中安协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
(三)近两年内承担过经验收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须无犯罪记录;工商、银行、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
(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